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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中法院披露案件的特点,其中最小的受伤者不满一岁。

母婴育儿 2024-05-29 浏览(58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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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案件审理情况。2019年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二审案件2874件,其中未成年人参与交通活动致人损害二审案件20件。

新闻通报会现场。北京二中院供图在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供图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6起,占比80%;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件,占20%;20名受伤的未成年人,最小的不满一岁,最大的不满15岁;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直接经济损失达430余万元;超过70%的未成年受害者提起上诉,30%的犯罪者提起上诉。

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易发生在早晚高峰,部分未成年人因伤致残。

针对该案的主要特点,北京二中院法官在通报会上做了六点梳理。

首先,幼儿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从被害人年龄分布来看,涉案的20名未成年被害人中,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有8人,占比40%;6至12岁儿童8人,占40%;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4人,占比20%。上述年龄分布反映出幼儿在参与交通活动时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容易成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是主要的事故类型。从事故类型看,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10起,占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6起,占30%;涉及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有2起,占10%。

三是事故责任方比例高。在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有16起,占80%。

第四,早晚高峰期间容易发生事故。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20起事故中只有6起发生在非高峰时段,其余均发生在早晚高峰时段,占比70%。其中早高峰7时至9时发生事故8起,占40%,晚高峰16时至19时发生事故6起,占30%。这与中小学生因上学、放学在早晚高峰时段参与交通活动的特点相一致。

五是部分未成年人受重伤。由于缺乏避免危险和安全自救的能力,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往往比成年人更严重。除了常见的皮肤挫伤和骨折外,交通事故更容易造成未成年人颅脑损伤等其他严重伤害。20起案件中,7名未成年人因伤致残,其中2人多处均达到伤残等级,且伤残等级程度较高。另有4名未成年人因病情不稳定无法完成残疾等级评定。

六是诉讼争议焦点相对集中。双方在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多集中在各种损失项目的认定和处理上,如未成年人因受伤或补课产生的费用、父母因护理未成年人产生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在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中,一些成年人存在危险驾驶行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案件的审理情况表示,该案反映出的问题仍需引起重视。

据上述法官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参与交通活动的成年人仍存在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车过程中存在其他危险行为、在未成年人经常活动的区域驾车时警惕意识不足等问题。

例如,在驾驶汽车或骑电动车时,有一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例如玩手机和接听电话。途经校园周边道路时不降低车速注意观察,在未成年人聚集区域驾驶警惕性不足。不在规定车道内骑行非机动车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为事故埋下了隐患。还有一些成年人在与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离开事故现场,而不是等待交警第一时间处理,导致事故原因难以查明。

同时,法官指出,通过案件审理还发现,部分家长对子女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家庭教育,或者家长在日常生活中未能为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提供良好的行为示范。例如,当父母带领未成年人,特别是年幼的孩子参加交通活动时,他们忽视了对孩子的监管,允许他们在道路上随意游荡,或让他们长时间停留在驾驶员的盲区内。还有一些家长在载着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时逆行、抢灯、在路口等灯时越过停止线等。“幼儿本身缺乏相应的危险防范意识,他们的出行安全更多地取决于家长的监管,因此家长需要更加注意提高护理和危险防范意识。”

此外,在一些案件中,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存在未满规定年龄骑电动车上路、逆行骑行、不按交通标志或信号灯指示通行、在道路上追逐奔跑、在机动车道内骑滑板、车辆前方突然加速横穿道路等危险行为。未成年人应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多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做一个文明的出行者。

法官建议: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合力。

针对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案件中反映出的特点和问题,北京二中院法官在通报会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家庭在教育、引导和监督中的作用。家长要积极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熟悉交通规则,以适当的方式引导、教育孩子安全出行。在参加交通活动时,你应该率先垂范,做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模范。在带领未成年人参与交通活动时,要切实提高看护意识,尤其是对幼儿,绝不让其离开家长监护范围。事故发生后,您应保持冷静,并注意保存能够反映事故情况、事故责任和损失的证据材料,以便于后续依法维权。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相关部门要及时互通未成年人交通安全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联合整治。针对未成年人集中出行的时间和路段,加强交通执法和疏导。完善学校门前红绿灯、人行横道等设施。统筹公共交通资源服务未成年人上学,科学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学生候车站点,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在学校周边设立“护学岗”,积极发动基层组织、学生家长、周边群众等社会力量,加强校园周边规范停车和文明有礼志愿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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